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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被废止 酒类渠道需要专项新政

发表于:2024-04-19 作者:中华酒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19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日前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包括《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商务部规章被宣布废止,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据了解,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日前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包括《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商务部规章被宣布废止,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据了解,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惟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而该法令的废止意味着白酒流通行业被层层监管长达10年零11个月之后,正式恢复自由身。但值得探讨的是,白酒作为特殊属性食品,一直以来都是民生热点和行业焦点。如今特殊属性产品没有了"特殊待遇"到底是功成身退还是朽木枯株而退出法制指挥台,之后又将会为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邀请几位白酒业内人士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被废止"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酒业协会会长宋书玉:

酒类监管需要建立可追溯体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过去近11年对白酒流通领域实施监管,对酒类市场的规范起到很好的作用,对酒类行业的影响比较正面。而目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被废除,首先是因为酒类违法成本比较低,相关配套管理没有完全跟上,从而导致各地方酒类市场对该管理法令执行程度不是很一致。其次,该管理法令中涉及的酒类市场监管、酒类市场流通、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管内容都转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酒类流通区域仍然有法可寻。但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防止酒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流通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只是该管理法令所起的作用还没能发挥得更加全面。

目前,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溯源体系的完善和建立要求很高,同样白酒行业协会也在为酒类溯源标准以及相关要求做工作。而酒类监管权回归《国家食品安全法》,只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会出现。

酒便利副董事长沈丽波:

规范管理有助于酒企公平竞争

首先,所谓的管理办法其实都是为了规范酒类市场经营。而酒便利在企业自律方面有着严格要求,所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目前对酒便利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并且出于对消费者的责任感,公司要求每一款产品都证件齐全,产品的流通业均可追溯。但是从行业来讲,该管理办法废除后,还是希望国家能够有针对酒类行业的其他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作为一种补充。

本身酒行业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规范的管理能够使酒类市场更合规、更合法,酒企之间能够在更合理、更有序的行业中公平竞争。严格是好事情,酒类既属于饮料又属于食品,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更严厉的管控。而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行业将近11年的监管下,行业内能做到对客户、厂家负责的酒企占据大多数。所以,国家针对酒类流通领域出台相应的更合理科学的法令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刘员:

中国酒行业需要更专业的监管

我国惟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被废止,我国法律对酒类的监管明显过于宽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我国酒类市场秩序有明确的监管要求。而现在,该管理法令废止后,酒类以一种普通食品的身份由《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监管,忽略酒类的特殊属性是不正确的做法。

1982年我国烟酒的税收是差不多的,而现在酒类的税收仅占烟草税收的一个零头。那时以粮食作为原料的白酒税率为60%,而现在白酒税收仅为20%。由此可见,国家对酒类的关注度并不高。目前,国外酒进口中国相对容易,但中国酒出口国外却受到重重限制,这本身是一种不公平待遇。所以,国家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虽然并无不妥之处,但是从行业来思考,国家对酒类生产、流通和进口放弃管理,对整个中国酒业的发展弊大于利。

歌德盈香董事长刘晓伟:

进口酒市场需要更严密的法律支撑

十年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当时国内酒类流通领域存在的管理不严,市场上假酒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起到了防控作用。特别是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对酒类流通中存在的渠道不明、假酒猖獗等恶性事件打击成效明显。而酒类生产领域也更加规范,打击了市场上的不法行为,对每一家合法的生产企业就是最有效的保护,包括它的销售利益与品牌形象。同时,国内酒厂在流通环节一般是与外部经销商、渠道商建立合作关系,与市场终端消费者的直接关联度往往较弱。

国内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的同时,消费者对于进口酒的需求与日俱增,酒类流通行业也将适应国际化的需求。除了享受关税减免等政策性优惠,我期望看到,在进口酒市场有更加成熟的、细化的管理标准出台。让国内消费者喝到保真、价优的进口酒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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