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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中华酒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注册商标所体现的民事权利属无形资产,是经营者的重要生产资料,特别是经过长期经营、享有一定商誉的商标,其"价值"及"预期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为保护权利人的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注册商标所体现的民事权利属无形资产,是经营者的重要生产资料,特别是经过长期经营、享有一定商誉的商标,其"价值"及"预期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对注册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楼兰"商标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新疆葡萄酒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世纪楼兰"故意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造成消费者对原告吐鲁番楼兰公司及被告产品的混淆和误认,属于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虽然其进货手续合法,主观上并无过错,但也应依法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经济损失及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明,法院遂按法定赔偿计算,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世纪楼兰"企业字号的葡萄酒侵权产品。

拿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被告以"楼兰"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楼兰故城"的简称,是社会公共资源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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