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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非地名不属公共资源词汇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中华酒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二审开庭时,被告提供了"楼兰故城"、"楼兰墓葬"已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份证明。"这些证据证明了"楼兰"是公共资源的词汇,"楼兰"是古楼兰国地名,具有共享性,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被告的委

二审开庭时,被告提供了"楼兰故城"、"楼兰墓葬"已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份证明。"这些证据证明了"楼兰"是公共资源的词汇,"楼兰"是古楼兰国地名,具有共享性,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说。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楼兰",是西域古国国名,非地名,现今只是承载一定文化信息、列入国家文物保护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上诉称楼兰是地名,但未能举证证明。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而这条规定所指向的"地名"是针对现存的"地名",目的是为了防止注册商标中含有该"地名"的权利人垄断使用该"地名"商标,使得同属该"地名"所在地的他人无法正当使用该"地名"。

根据二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的两份证明,已证实"楼兰"不是现有地名,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地名范畴。

原告自1997年申请注册"楼兰"商标后,已成为其专用标识,所以"楼兰"商标与地名无关,"楼兰"不属于公共资源的词汇,不具有共享性。因此被告在葡萄酒标贴上使用带有"楼兰"二字的标贴,构成了对"楼兰"商标的侵权。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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